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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钱建伟与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伟,沈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473号原告:钱建伟。被告:沈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伟与被告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伟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建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435元,由原告钱建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