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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67-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某,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62272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0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秦     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     强     利附本案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