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努尔某与努尔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某,努尔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72号原告努尔某,女,于1976年12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无业。被告努尔巴某,男,于1973年12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阿克塞县红柳湾镇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努尔某诉被告努尔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努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努尔某负担。审判员 哈再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