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墨市水利预制构件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水利预制构件厂,姜修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3196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水利预制构件厂。法定代表人:杨友文,厂长。被申请执行人:姜修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水利预制构件厂与被执行人姜修歧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申请执行人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5)即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其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