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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奎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个体。2008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6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广昭,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广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15时30分许,在潍坊市奎文区皇家永利KTV502房间及走廊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在此唱歌的时某、李某乙等人,期间时某被刀捅伤。新华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不配合民警调查,并将在皇家永利KTV门外等候朋友的陈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时某左上腹部外伤,多发性皮肤软组织裂伤并腹壁贯通伤,构成轻伤;被害人陈某头皮及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依法进行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15时30分许,在潍坊市奎文区皇家永利KTV502房间及走廊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在此唱歌的时某、李某乙等人,期间时某被刀捅伤。新华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不配合民警调查,并将在皇家永利KTV门外等候朋友的陈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时某左上腹部外伤,多发性皮肤软组织裂伤并腹壁贯通伤,构成轻伤;被害人陈某头皮及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时某、陈某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二被害人书面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胡某于2013年6月5日15时40分报警,称当日在皇家永利KTV处有人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甲等人称被打,民警经查找未发现打架对方。李某、李某甲二人不配合民警调查,李某殴打出警民警刘某,增援民警到后,李某趁乱逃跑。李某甲殴打在场群众陈某。后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传唤,经讯问,其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82年12月30日。3、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李某甲于2008年12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4、被害人伤情照片(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陈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其被捅伤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和时某等人在皇家永利和人打架的事实。2、证人胡某、张某、元某、牛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发生打架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参与打架的事实。(五)鉴定意见1、公(奎)鉴(伤)字[2013]1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时某左上腹部外伤,造成多发性皮肤软组织裂伤并腹壁贯通伤,但未伤及腹腔重要脏器,构成轻伤。2、(2013)潍公奎伤检第179号伤情检验鉴定书,证实伤者头部及肢体外伤,造成头皮及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六)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从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李某。(七)视听资料1、皇家永利监控录像。2、被告人李某甲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敏洁人民陪审员  赵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