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裁定书(100)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增,马国兵,孙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增。被执行人马国兵。被执行人孙龙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699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17日受理了张连增申请执行马国兵、孙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周燕鸽系被执行人马国兵的妻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国兵及其妻子周燕鸽、孙龙祥银行存款共计6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