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潘文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55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文霞,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07年8月26日因吸毒被温岭市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23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怀孕八个月不执行),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文霞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文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底至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潘文霞暂宿其友陈某2位于本市石塘镇苍岙路228号家中,至被害人陈某2家三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窃得一条黄金男式手链、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7520元。同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潘文霞再次在被害人陈某2家三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盗窃一块黄金时,被陈某2当场抓住,拿回该金块。经鉴定,该金块价值人民币5404元。2012年11月21日,经温岭市公安局石塘边防派出所民警传唤被告人潘文霞到案。被告人潘文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退还给被害人陈某2赃款人民币3752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于2013年6月16日分娩一男婴。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文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2、陈某3的陈述,证人江某、陈某1、朱某、潘某的证言,黄金饰品清单,廖国海名片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出院记录,出生证明,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谈话录音资料,赔偿及谅解书,出院记录,出生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文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文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文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