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3号林丽雯、林丽婷申请宣告潘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丽雯,林丽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林丽雯(公民身份号码×××8545),女,2007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头镇大片村××屋组××号。申请人林丽婷(公民身份号码×××8561),女,2007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头镇大片村××屋组××号。法定代理人林基明(系林丽雯、林丽婷伯父),男,住广西××头镇大片村××屋组××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林丽雯、林丽婷申请宣告潘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丽雯、林丽婷诉称,林基远与潘绞2010年2月8日登记结婚并生育林丽雯、林丽婷,林基远于2012年9月5日病故,潘绞于2011年2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宣告其母潘绞失踪。经查,林基远与潘绞2010年2月8日登记结婚并生育林丽雯、林丽婷后,于2012年9月5日病故,潘绞于2011年2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林丽雯、林丽婷随其伯父林基明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潘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潘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潘绞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林丽雯、林丽婷申请宣告其母潘绞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潘绞为失踪人;二、指定林基明为失踪人潘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敏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