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占业、孙得霞、张丽丽、李世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孙某,张某乙,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系张某甲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系张某甲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于2013年10月18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小宁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