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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占业、孙得霞、张丽丽、李世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孙某,张某乙,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系张某甲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系张某甲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于2013年10月18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孙某、张某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小宁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