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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民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继林与被执行人于学山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河南省长恒县孟岗乡西陈村二组人。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黄陵县东关社区人。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陈某某与于某某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申请执行案款13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于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9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3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5元。2013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于某某履行案款13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95元。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于某某2013年应付13000元承包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寇晓荣审判员  张梅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