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三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洋,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罗X洋,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莫X贵,柳州市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何X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罗X洋与被执行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三终字第17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X洋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三终字第174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杨明凡审判员 杨贵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