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诉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金山、王金林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王金林,王金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诉初字第0001号起诉人:王金山,职工。起诉人:王金林,职工。起诉人:王金涛,职工。本院收到王金山、王金林、王金涛诉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泗洪县原种场、青阳镇原种场三分场的起诉状,称:原告三兄弟都是原种场三分场职工,三户原有承包田33.6亩,在承包期内,因三起诉人举报原三分场党支部书记王志中、会计刘爱军以及后来原种场书记鲁军等人问题而被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后经上级部门、领导批示要求处理。1999年6月27日,原种场三分场作出处理意见,认为承包田是在承包期内被收回,下次调整承包地时分给三户承包田地33.6亩。2005年1月15日,青阳镇经济园区党支部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是,由三分场负责返还给三户承包田并补偿收入损失。2005年8月9日,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处理意见,由三分场负责返还分给三户承包地33.6亩。但因原种场三分场的耕地约4000多亩现被青阳镇非法占用,建设青阳镇工业园,致其承包田至今没有返还。现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33.6亩承包田。经审查,根据三起诉人提供的泗洪县原种场三分场、泗洪县青阳镇民营经济园区党总支和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均反映三起诉人陈述的基本事实是在1995年前分有承包地,1995年承包土地调整时没有再获得承包土地;同时三被告均有同意解决起诉人提出的承包地返还问题的意思表示,只是至今未予落实。本院认为,三起诉人起诉的所谓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1995年农村土地承包调整遗留的问题,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时,三起诉人并未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三起诉人仍应向相关的人民政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金山、王金林、王金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