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李董浩与贾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董浩;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高民保字第284-1号 申请人李董浩。 被申请人贾健。 申请人李董浩与被申请人贾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10000元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贾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小型客车一辆(现停放在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高密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