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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志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志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安庆市东区房地产管理所,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迎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安庆市志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广汇路。法定代表人:吴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善瑜、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庆市孝肃路。法定代表人:余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昆,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庆市东区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安庆市孝肃路。法定代表人:程燕,所长。委托代理人:杨胜生,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赵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爱国,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庆市志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志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  德  忠审 判 员 李     蕊人民陪审员 陈  贞  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从娣(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