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敬廷甫与被告张秋华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廷甫,张秋华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敬廷甫,男。被告张秋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敬廷甫诉被告张秋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敬廷甫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廷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廷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敬廷甫负担。审判员 杜  丕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敬伟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