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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葛卫明与王立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葛卫明,王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9号申请执行人葛卫明。被执行人王立梅。本院在执行葛卫明与王立梅(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