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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821号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路。法定代表人:李福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辉,女,生于1979年12月8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梓入(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