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善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贾锦芳与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锦芳,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贾锦芳。委托代理人:赵明明。被告: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传荣。委托代理人:卢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锦芳与被告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锦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77元,减半收取21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锦芳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