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周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因外出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197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有三个孩子,长女周某乙,于1982年某月某日出生;次子周某丙,于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三女周某丁,于1994年某月某日出生。由于被告于1995年独自外出打工,之后就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自此音信全无。原被告分居已有18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周某甲因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甲于197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周某乙,于1982年某月某日出生;次子周某丙,于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三女周某丁,于1994年某月某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1995年独自外出打工,之后被告就与原告失去联系,相互间未尽夫妻义务,一直分居生活。现原告罗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系事实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并育有三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多年来,被告外出务工,与原告失去联系,双方分居生活,但原、被告之间应相互理解,珍惜夫妻感情,搞好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熊洪均人民陪审员 曹洪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