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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付军与刘冬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付军,刘冬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陈付军。委托代理人程忠汕,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冬珍。申请人陈付军申请宣告刘冬珍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经查,陈付军与刘冬珍于1994年1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7日,申请人陈付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死亡宣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被申请人刘冬珍下落不明的证据,经慎重考虑,提起撤回死亡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付军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杨艳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谢国淑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