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黄××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开设赌场罪被押回重审,黄××,盛××,吴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新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2008年10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9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押回重审,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黄××。2012年9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押回重审,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盛××。2012年9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押回重审,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黄××、盛××、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四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吕××、黄××、盛××与艾甲(另案处理)签订协议,将位于新昌县××电路××当电××戏室50%的股份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艾甲。后艾甲、吕××、黄××、盛××四人合股经营,重新装修并购置赌博机于同年7月15日开张。期间,被告人黄××、盛××将所持25%的股份委托给吕××管理,吕××则将上述股份及自己所持另外25%的股份,委托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管理并负责核对账目。另外,被告人吴某甲负责该游戏室的日常某某管理。该游戏室以放置“龙鲨风云”、“排山倒海”、“鳄鱼公园”等型号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招引众多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直至同年9月21日被新昌县公某某关某获时,该游戏室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91485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自动向公某某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吕××、黄××、盛××、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艾某、娄某、吴某乙、胡某某、艾乙、李某某、喻某某、姜某某、杨某某、曾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转让、合作协议书,新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新昌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本院(2008)新刑初字第302号、(2012)绍新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黄××、盛××、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黄××、盛××当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黄××、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五、违法所得人民币91485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新昌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六、由新昌县公安局扣押“龙鲨风云”、“排山倒海”、“鳄鱼公园”游戏机各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优 明人民陪审员 蔡炎涛人民陪审员张法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珠 娜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