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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连商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江苏省阜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力鹏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宝龙钢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齐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夏洪建,徐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担保公司,某实业公司,某钢材公司,某钢材贸易公司,夏某,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商初字第0047号原告某担保公司被告某实业公司被告某钢材公司被告某钢材贸易公司被告夏某被告徐某原告某担保公司诉被告某实业公司、某钢材公司、某钢材贸易公司、夏某、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颜俭,被告某钢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钢材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道波、夏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担保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担保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16元减半收取28308元,由某担保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程 晨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金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