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超与江苏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380号原告刘超,市民。委托代理人孙森林,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劲松,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大关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寿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长春,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江苏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超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0元减半收取21900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