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与邓正送、胡永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俊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代理人:冯腊萍,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邓正送,男,1959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永久,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与邓正送、胡永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邓正送所欠申请人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邓正送定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10000元,余下本息自2013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付本息2500元,直至本息全部结清为止;二、案件执行费506元由被执行人邓正送负担。在和���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付 蓉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