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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庞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庞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连万山,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懿倢,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庞冬,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庞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对被告庞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