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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秀荣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秀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邵群。被告冯秀荣,女性,汉族,鹿邑县赵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