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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邓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2860号原告:邓某,女,1983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夏某,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