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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执行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林艳与宋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宋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林艳,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宋一峰,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林艳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3年3月23日审结。该案(2012)仓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一峰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宋一峰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仓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朝晖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秀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