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吴某,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镇××小户组。被告:张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中××组××号。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的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张某在外打工,不愿主动到庭,也不提供其联系地址,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立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