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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俊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