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郭玉峰,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电昌,男,系原告的父亲。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赵书芳,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韩某某,次女韩某某。因原告先天双腿残疾,不能干重体力活,婚后长期被婆母及被告歧视、虐待。被告还唆使大女儿多次打骂原告。2011年6月,原告不慎把脚烧伤,被告不给原告看伤,还让原告去地里拔草,烧伤部位溃烂被告仍不给治疗,原告的父亲把原告接回娘家治疗,被告没来看过原告一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韩金丽、韩贝贝随被告生活。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登记时间、孩子的情况都对。原告诉称的婚后长期被婆母及被告歧视、虐待,其还唆使大女儿多次打骂原告不是事实。婚后被告处处照顾原告,生活上给原告买适当的补品。原告把脚烧伤后,被告找医生给原告看脚。原告父亲送羊时,发现原告烧伤就让原告回娘家居住。之后被告多次去看望原告。总之,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韩某某,次女韩某某,现均随被告生活。2011年6月原告不慎将脚烧伤,因原告父亲对被告治疗情况不满将原告接回娘家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并且生育了二个女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原告烧伤为治疗事宜产生隔阂,但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本着相互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双方和好仍有可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刘海峰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永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