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徐文宝与陈冠友、袁伟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宝,陈冠友,袁伟钢,郑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冠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伟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镭。上诉人徐文宝因与被上诉人陈冠友、袁伟钢、郑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文宝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