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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亚亚与毛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亚,毛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张亚亚,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毛伟,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亚诉被告毛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亚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亚亚承担。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蓓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