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亚亚与毛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亚,毛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张亚亚,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毛伟,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亚诉被告毛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亚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亚亚承担。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蓓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