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刘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刘岳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岳辉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岳民二初字第0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修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