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调确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唐明杰与严德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3)雨调确字第38号申请人唐明杰,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志雄,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严德会,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秀英,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唐明杰、严德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明杰与申请人严德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0月17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严德会自愿于2013年10月17日向唐明杰赔偿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其他无争议;三、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