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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47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国虎与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虎,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745-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虎。被执行人: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坎西村、史家村(坎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肖秋芳,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民初字第368号徐国虎与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国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徐国虎人民币4085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7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徐国虎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家旺轴承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