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少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3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云。被执行人刘少怀,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3年6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富春东方大厦2407房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1451.06元、空调维护费10151.28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057.43元以及在2013年6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垫付的电费7194.01元、燃气燃油加工费145.82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少怀名下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10049.60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余冠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