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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飞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飞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20号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锋。委托代理人:黄庆红。被告:沈阳飞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竹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飞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嘉兴市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