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徐启荣与张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荣,张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92-1号原告:徐启荣,男。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帆,男。委托代理人:夏邦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启荣与被告张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启荣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启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启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94元,减半收取8097元,由原告徐启荣负担。审 判 长 袁传文审 判 员 郭 庆人民陪审员 赵凌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