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黄少勋与天津盛丰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勋,天津盛丰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黄少勋。被告天津盛丰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河西区紫金山路2号污水处理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勋与被告天津盛丰地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勋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