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催连举诉庞立民、庞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催连举,庞立民,庞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催连举,男,194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庞立民,男3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庞德江,男5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催连举诉庞立民、庞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庞立民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催连举欠款本金20000元并按预定给付利息102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催连举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