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项羽与刘传申、刘瑞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项羽,刘传申,刘瑞保,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王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6号原告:刘项羽。委托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传申。被告:刘瑞保。第三人: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王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王寨村。负责人:马刚,职务: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项羽诉被告刘传申、刘瑞保、第三人亳州市谯城区赵桥乡王寨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项羽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项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项羽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