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相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相刑初字第02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3)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3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169号路灯杆路段,与对方向行驶的顾栋梁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同车人员蒋正飞因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高明、金婷的证言,被害人顾栋梁的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改装后的苏E×××××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蒋正飞及刘高明、金婷,沿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169号路灯杆路段,偏驶道路左侧,与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顾栋梁驾驶的搭载殷怡的苏E×××××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车上人员均受伤,其中被害人蒋正飞因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mg/100ml。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蒋正飞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现已按协议赔偿人民币170000元,得到被害人蒋正飞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顾栋梁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顾栋梁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并有记录在卷。2、书证调解书、谅解书、驾驶证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蒋正飞近亲属、被害人顾栋梁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及被告人刘某准驾资格等情况。3、被害人顾栋梁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23日22时10分许,其驾驶搭载殷怡的苏E×××××锐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在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上行驶时,与对方向偏驶道路左侧行驶的轿车正面相撞。后其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将两车的人都送到相城中医院救治。4、证人刘高明、金婷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蒋正飞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及案发时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mg/100ml。6、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经过改装。7、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相城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8、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相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改装机动车偏驶道路左侧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接处警、查获经过,证实案发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邢彩珍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宏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