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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常占国与刘淑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占国,刘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常占国,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刘淑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常占国与被申请人刘淑云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淑云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淑云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二、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常彦方与柴玲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