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冷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李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德军,李太平,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刘中华,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环城北路同举汽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德军,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太平,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颜丽,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华诉被告冷水江市洪仁九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德军、李太平、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华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中华承担。审 判 长  邹卷澜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阳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