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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王安东与康立强、杨登萍、王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东,康立强,杨登萍,王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9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安东,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号。委托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康立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码不详。被执行人:杨登萍,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徐士坤,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守斌,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民一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守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守斌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守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守斌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