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禹作山与马继毅,马继会,马继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作山,马继毅、马继会、马继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静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禹作山,男。委托代理人杨会利,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继毅、马继会、马继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作山与被告马继毅、马继会、马继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禹作山撤回对被告马继毅、马继会、马继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