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6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王二志与黄志强,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黄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433号原告王二志,男,住北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9号。被告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鹅岭正街168号c栋1单元4-1号。被告黄志强,男,汉族,住北碚区梨园村**号*单元9-1。原告王二志诉被告黄志强,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韦建正、人民陪审员刘万忠、周筱梅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查明,原告王二志的妻子周文秀因交通事故受伤,王二志以原告身份要求被告赔偿周文秀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王二志与周文秀虽系夫妻关系,但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王二志对被告黄志强,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王二志对被告黄志强,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二志对被告黄志强,重庆国泰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的起诉。诉讼费274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建正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周筱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