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沙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东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沙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颐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27-1号原告深圳市沙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尾西村****。法定代表人温锦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军,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颐食品厂,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赵辛店公主坟**/div>法定代表人田相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2603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北京东颐食品厂名下价值126034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深圳市沙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034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学兵代理审判员 欧阳珂人民陪审员 胡 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敏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