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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886号原告:郑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乔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